问题1: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根据协议,甲方支付了我10万元的赔偿金。我们公司收到的补偿收入是否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进口商品、销售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收到的补偿收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我们不应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据。
问题2:杭州注册公司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如果公司想注销,股东必须补足注册资本吗?
答复:(1)如果贵公司没有外债,本公司将不参与偿债。因此,股东无需补足认购资金,直接申请注销;
(2) 如果贵公司存在外债,由于公司涉及偿债,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需要补足注册资本偿还外债。
问题3:由于资金不足,我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同是否支付印花税?
答复:由于上述借款合同不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税目税率附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应缴纳印花税。换句话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单位。
提醒:并非所有银企贷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